对货物和次级货运行使海事留置权

Thomas H. Belknap,Jr。16 八月 2019

船东很少为自己的帐户运送货物。更常见的是,到目前为止,船东将租船给另一方运送他们(或其子租船人)的货物。合同可以有很大的不同 - 从航次租约或运输合同到定期租船到可转让提单(更不用说人们经常看到的集装箱货物的更复杂的安排)。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主都是代表他人运输货物,而且一切顺利,这样做是为了获得报酬。本文是关于船东可用于确保其获得报酬的一种机制:对货物的海事留置权。

根据美国海事法,已经解决了一个多世纪以来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海运留置权。正如最高法院在其1866年的Bird of Paridise决定中所说的那样,“船东,毫无疑问,作为一般规则,对货物的货物有留置权,因此可以在船舶抵达港口后保留货物。在付款之前的目的地。“传统上,货运和滞期货物的海事留置权被视为”占有“留置权,这意味着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留置权遗失。换句话说,为了行使其海事留置权,船东应保留对货物的占有和控制权,直至付款为止;如果没有收到付款,则需要在货物仍然拥有的情况下通过海上逮捕强制执行留置权。

不难想象这条规则不切实际。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船舶可能希望尽快完成卸货并开始下一次航行,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将货物简单地保留在船上等待付款。虽然某些类型的货物可能适合在岸上隔离存储,无论是在保税仓库还是专用存储设施中,这通常都是后勤复杂且昂贵的。除了这些实际困难之外,还有一些合同挑战,即货物和滞期费的某些部分通常在货物交付之后的某个时间甚至没有到期,并且不难看出为什么留置权的“占有”因素经常会出现问题。

认识到这些问题后,法院已经确定“只要实际拥有牵涉货物,就要求船东保留留置权,这将使商业受挫。”因此,他们发现“船东享有强烈的推定,即没有明确表示相反,他并没有在交付货物时放弃他的货物留置权。“正如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解释,该章程规定了对货物和滞期货物的留置权,但也规定了这些物品的付款后。货物的交付:“没有理性的人会因货物交付后到期的某些费用而对货物设置留置权,但货物的交付会使留置权被取消。如果是这样的话,留置权将是徒劳的保护机制。“

这种“不放弃”的推定是什么意思?这意味着虽然货物可能已经交付给接收方,但船东可能仍然可以通过在物权法庭程序中逮捕货物来维持和强制执行其留置权。在分析解雇后留置权是否仍然存在时,法院将查看现有证据,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打算在交付时放弃留置权。

在这方面最相关的是适用的章程或提单中的措词,明确说明留置权仍然存在,但它也可能来自船东在卸货时或之前的通知,即交付的条件是维修留置权。它甚至可能来自港口的既定本地使用。

当然,这条规则提出了自己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一旦货物卸下,识别或隔离并不总是容易的 - 特别是对于可能被排入储存设施并与其他产品混合的液体或干散货。一些评论员认为,只要货物与相同类型和规格的产品混合,留置权就可以存活下来;但是,一旦货物混合或加工,留置权可能会被扑灭。

当货物属于实际欠运费或滞期费的承租人时,这是一回事,但如果货物属于第三方怎么办?在这里,船主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法院认为船东没有对第三方货物的海事留置权。但是,船舶租赁合同也通常规定,船东也应对子货物有留置权 - 这意味着第三方可能欠承租人运输货物的金额。这些留置权经常被强制执行。

对货运的留置权与对货物的留置权有很大不同。首先,留置权只能在尚未偿还的子货运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运费支付,留置权就会消失。此外,对次级货物的留置权仅仅作为合同问题产生,而不是根据海事法。因此,为了对第三方(即支付次级货物的一方)可以强制执行 - 船东必须在向货主支付运费之前向货主发出留置权的实际通知;否则,留置权被解除。 (但是,如果当事方在收到有效的实际通知后向原始方付款,该方可能有责任支付两次运费)。

可以看出,货物和次级货物的海事留置权是船东执法武器库中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在货物卸货之前,还是经常甚至之后。充分了解这些工具如何工作 - 以及它们可能(或可能不)到达的距离 - 对于船东和承运货物的船舶的承租人都很重要。


参考

1 72 US 5(1866)。

2参见Dampskibsselskabet Norden A / S v.25,001.078 MT of Fly Ash,308 F. Supp。 3d 693(NDNY 2018)(引用In re World Imports Ltd.,820 F.3d 576,584(3d Cir.2016)。

3 Arochem Corp.诉Wilomi,Inc.,962 F.2d 496,500(1992)。

4在4,885袋Linseed,66 US 108(1861);参见Dampskibsselskabet Norden A / S v.25,001.078 MT of Fly Ash,308 F. Supp。 3d 693,697(NDNY 2018)。

5航海特许,17A-19(Informa 4th Ed.2014)。

6见Lykes Lines Ltd.诉BBC Sealand,398 F.3d 319,323(5th Ci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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